2015年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公开招选方案

发布时间:2015-01-09 来源: - 编辑:三坊七巷网站管理员浏览:292

 

为方便我司开展2015年的造价咨询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意见》(榕政综【2000209号),我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按随机抽球的方式,抽选3家作为我司2015年的合作伙伴,具体的抽选方案如下:

1、合作内容: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清单控制价编制;

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审核;

2、合作时间:201521——2016131

3、收费标准:以单位工程造价为基数,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工程按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算(套用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收费档),其他工程按65%计算,单项咨询服务酬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4、申请人资格:在福州市注册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且入围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名录的造价机构。

5、报名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有效的造价咨询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开标当天查验原件);

2)法人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报名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3)报名时间:201519日至20151161730

4)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6、抽选程序:

1)报名机构须达到四家以上(包含四家),不足四家为流标。

2)报名单位四家以上并符合报名条件和资格的,进行随机抽球,按抽球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3)抽选3家入围,候选一家,若中标三家中有任意一家放弃,则由第四家补上。

4)中标机构须在中标后7天内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逾期视为其放弃合作资格。

5)中标机构与我司签订一年考察期的服务合同。此期间根据候选人完成任务情况、委托人满意度、以及工程财审结算后最终核减率的情况,采取淘汰制,评分最差的将直接列入我司黑名单,不再合作。期满后再重新按此办法进行造价咨询机构的比选。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7、合同范本:详见附件

8、其他要求:

1)咨询公司需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若对所提交的资料存在异议,要求一次性提出;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咨询公司在15-20天内完成委托任务并提交正式成果文件。

2)咨询公司编制完成的成果(含编制与审核)送至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若最终审核率超过15%,则本项目的财政审核费用由咨询公司承担,从造价咨询费中予以扣除。

9、联系人:小马  电话: 87661017

报名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澳门路营房里10号二楼综合部。邮编:350001

注: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余时间来电来访,恕不接待。


GF20020212

 

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及出资公司发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年考察期)

 

 

 

 

 

建设单位: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公司:                              

 

签订日期: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及出资公司发包的工程

2.服务类别: 一年考核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实施之日由2014 7  1日至2015 6  30日,至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仅限于本项工程所支付的咨询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清单控制价编制;

(B)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审核。

(C)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公司需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若对所提交的资料存在异议,要求一次性提出;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咨询公司在15-20天内完成委托任务并提交正式成果文件。具体按照任务委托单上的要求节点进行。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及额外服务发生时酬金另行计算:

(一)正常服务酬金: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以单位工程造价为基数,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工程按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算(套用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收费档),其他工程按65%计算,单项咨询服务酬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咨询公司编制完成的成果(含编制与审核)送至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若最终审核率超过15%,则本项目的财政审核费用由咨询公司承担,从造价咨询费中予以扣除。

(二)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正常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完成任务情况40分)

提早提交成果

按委托人要求提交成果

未按委托要求滞后提交成果

4033

3224

23分以下

财审核减率40分)

(每2%计算1分)

15%

15%30%

30%

4033

3224

23分以下

委托人满意度20分)

很好

一般

2016

1512

11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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