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旅游从业者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13-09-06 来源: 福州晚报 编辑:三坊七巷网站管理员浏览:204

 

  10月1日,我国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首部法律,对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因为它将终结我国作为旅游消费大国在旅游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为让从业者、旅游者全面了解自己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福州市旅游局把9月份定为“旅游法宣传月”,并在本报开设“旅游法 你知多少”专栏,分成从业者、旅游者、文明游、旅游维权四大主题,每周一个主题进行全方位解读,并进行答疑解惑,还开设有奖问答读者互动窗口。
       第一期,就让我们一起走进“旅游法 你知多少”之从业者篇。
最大亮点
       一、“零负团费”将被遏制
    《旅游法》速览: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法规解读:这条规定将遏制旅行社的“零负团费”问题。
      《旅游法<解读>》特别明确,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等,均视为诱导、欺骗旅游者的行为。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又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特别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是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部门访谈:“出去旅游,最闹心的就是总被带进购物店。”不少市民对此颇有怨言。福州市旅游局行管处处长周丽丽表示,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的表现。我国旅游市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些旅行社在经营团队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价来招徕游客,然后,在行程中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经营方面,获得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零负团费”是旅游市场的顽疾之一,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旅游法》从旅行社、导游以及其他经营者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今后一切旅游服务活动,都必须签订合同,对于涉及到购物及其他付费旅游项目,必须经双方提前商议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才可施行。《旅游法》实施后,“零负团费”现象有望终结。
       周丽丽说,《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规定在业内备受关注,可能引起行业大洗牌。如果该规定得以切实遵守,这就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拼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这样的市场环境将更公平,最终受益的显然不仅是经营者,而且包括旅游者,这将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业内声音:《旅游法》的实施,将让“隐形成本”透明化,因此无论是国内游线路,还是出境游线路,不可避免要出现大幅涨价。中国国旅、福建康辉等众多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曾经的两三千元游韩国、2000元赴香港的低价,将一去不复返。
       那么旅游价格到底会涨多少呢?业内人士透露,上涨40%~50%不足为奇。以前游一趟华东,团费两三千元,但按成本来算账,每人至少要花四五千元。市民出游将真正进入到品质游时代。
       二、景区不能乱涨价 还要控制流量
   《旅游法》速览: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法规解读:为了抑制门票随意、频繁涨价,上述条款对门票价格的调整时间提出了限制,并要求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最大承载量指的是景区最多能够容纳旅游者的数量。上述条款还规定,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广而告之提醒旅游者。
       部门访谈:市旅游局市场处处长吴海燕表示,近年来,为了提高收益,国内各地不少景区门票逢“节”必涨。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的限制,将有效遏制部分景区随意乱涨价之风。
       吴海燕说,去年“十一”假期,北京故宫一天接待游客数超过18万人次,厦门鼓浪屿景区每天10万多人上岛,华山景区万人滞留。这些现象也导致了种种问题,比如人数过多造成拥挤,给旅游者人身安全埋下隐患,景区接待服务水平大打折扣,旅游质量下降。为做好实施《旅游法》的准备工作,我市已要求A级景区开始测算各大景区的最大承载量。
       业内声音:据福州三坊七巷保护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陈杰介绍,三坊七巷作为福州的龙头景区,已开始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10月1日起,二梅书屋、严复故居、水榭戏台、小黄楼、林聪彝故居、王麒故居、郭柏萌故居、谢家祠、刘家大院、刘齐衔故居、周哲文艺术馆、鄢家花厅、尤氏民居等13个景点,在客流高峰期内将执行进多少出多少的流量控制方案。此外,针对国庆、春节等黄金周还将推出景区联票优惠、特殊人群免费等惠民政策。
        三、导游难赚“灰色收入”
      《旅游法》速览: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法规解读:这条规定旨在规范导游和领队的从业行为。《旅游法<解读>》明确,旅游服务合同签订后,即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具有约束力。但旅游者要求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均不属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导游和领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旅游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减少游览活动或者缩短游览时间,更不得有“甩团”,以及不让旅游者入住酒店、上下旅游车、登机等中止服务、限制旅游者活动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部门访谈: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鄢榕华认为,向游客收取的小费其实就是支付领队、司机、导游的成本费用,须在导游费里体现,导游是不得在带团活动中向客人索取。但根据国际惯例,也倡导国人付小费,可以在合同和出团通知单里建议客人视情况支付小费。
    “在这里,我想强调说一下变相强迫和自费活动。”鄢榕华说,变相强迫是指虽然不是直接给对方施加压力使之服从,表面上看不是强迫,但实质上让对方没有别的选择,不得不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选择。例如,以前会有很多出境游客回来投诉,在境外即使不购物,也得待在某个商场一两个小时,这就属于变相强迫。“自费活动”不管是在境内先和客人商定,还是在境外征得客人同意收费,都是违反《旅游法》的,组团社除了收取旅游费以外,不得向游客再收取别的收费旅游项目。
    业内声音:“今年‘十一’开始,导游的收入将下滑,所有‘灰色收入’将消失。”福州导游小林表示,以前导游是零工资,收入靠小费和旅客购物提成。《旅游法》出台后,导游成本将写入旅游合同,这就让导游的工作从过去的注重经济利益,改为以导游质量论业绩,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立足于行业。
有奖活动
参与《旅游法》问答有机会获大奖
    在福州“旅游法宣传月”活动期间,福州市旅游局将推出参与答题有奖活动。
    活动一:9月7日起,只要市民登录福州市旅游局(新浪)政务微博(http://e.weibo.com/u/2171536211),参与《旅游法》知识有奖问答,就有机会获得福州A级景区提供的景区门票,共设30个获奖名额,每位获奖人员可得特定景区门票一张。
    活动二:9月15日在万象城中庭,福州市旅游局将在此举办以“旅游法10月1日实施 福州你准备好了吗”为主题的现场普法活动。活动将对《旅游法》知识进行有奖问答,现场送出景区门票和“柬埔寨吴哥游”等多项大奖。不能去现场的网民朋友可通过转发相应活动微博,也有机会获得福州A级景区送出的门票。
    据了解,上述活动送出的奖品中,柬埔寨吴哥窟六日游(1人)由福建省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海峡号往返台湾五日游(1人)由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韩国四日游(1人)由福建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厦门出发济州岛四日游(1人)由中国国旅(福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横店三日游(2人)由福建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提供;普陀山三日游(1人)由福建省铁路国际旅行社提供;泰宁二日游(1人)由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提供。
    此外,福州市国际旅行社还提供10张百元旅游券,福州部分A级景区还提供50张景区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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